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地方志书验收细则 (修订) 时间:2020-05-11

 
(2020年1月22日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第二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)
 
验收是地方志书评审验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环节。为规范本办地方志书验收工作,明确验收程序,确保验收质量,根据《上海市地方志书评审验收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办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验收要求
根据《上海市地方志书评审验收办法》,验收重点为志稿内容是否按照审定意见修改,是否同意批准出版。
二、验收形式
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。
三、验收人员
验收人员由本办处、室、馆、所负责人以上干部和市志工作处、专志工作处、区县工作处副处长组成。可邀请本志书的评审专家组组长参加。
四、验收准备
根据所验收志书类别,本办相关处室负责验收的各项组织工作,主要包括:
1.按验收要求对志稿进行审核,并撰写验收报告;
2.填具《上海市地方志书验收情况汇总表》;
3.撰写《验收意见(草案)》。
待验收志稿及其验收报告、《上海市地方志书验收情况汇总表》和《验收意见(草案)》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验收人员。
五、验收会议
验收会议出席的验收人员不得少于3名。验收会议一般由本办主任主持,也可由本办主任委托分管该志书工作的办领导主持。基本程序如下:
1.听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汇报验收情况;
2.讨论和审核验收报告;
3.审议《验收意见(草案)》。
六、验收意见
《验收意见(草案)》经本办分管领导和主任签署后,形成正式文件,书面下发该志书承编单位。
七、工作要求
1、相关处室应严格按照规范实施验收准备、组织验收会议及落实验收意见等各项工作,做好会议记录并收集保全验收档案资料。
2、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验收工作纪律和保密等相关规定,以严肃认真、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验收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上海市地方志书验收情况表
志书名称 承编单位
验收人姓名 验收人单位
联系电话 Email
联系地址 邮  编
验收结论 是否合格 分值(百分制)
 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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